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985號債權人 蔡吉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信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住於彰化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管轄,請確認
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繳費前請先注意,並補正債務人現居於臺中市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凱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