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3號108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逸麒選任辯護人張本皓律師
羅敏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七、論罪科刑:㈠所犯法條: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⑸之第一行及第六行關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應更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於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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