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9日│98年3月16日上午│97年12月8日││││10時30分││├────────┼────────┼────────┼────────┤│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739號│字第8667號│緝字第139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2655│98年度易字第899│98年度易字第30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4.14│98.07.27│98.09.08│├───┼────┼────────┼────────┼────────┤││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2655│98年度易字第899│98年度易字第307││││號│號│號││判決├────┼────────┼────────┼────────┤││判決│98.08.11│98.08.24│98.10.12│││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否│├────────┼────────┼────────┼────────┤││板橋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2368號(基│字第13041號(基│字第3093號│││隆地檢98執助523│隆地檢98執助556││││號)│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8日│97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517號等│字第3517號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474│98年度易字第47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9.23│98.09.23││├───┼────┼────────┼────────┼────────┤││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2686號(不合要件│2686號(不合要件│││││)│)│││判決├────┼────────┼────────┼────────┤││判決│98.11.20│98.11.20││││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3620號│字第36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