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同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同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曜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日邀同被告丁○○、丙○○、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之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約定書各條款之約定,被告丁○○、丙○○、戊○○則於被告同曜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以3,600萬元為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同曜公司嗣後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合計6,300萬元,約定如附表所示授信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
8條之情事時,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上開借款到期被告同曜公司未為清償,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本 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同曜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丁○○對於原告之主張均不爭執。另被告丙○○、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為證。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金額為審核之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且被告同曜公司及丁○○對原告主張亦不爭執,又被告丙○○、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本院斟酌上情,是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
┌─┬────┬────┬────────┬───────┬────┬──────┬───────┐│編│借款金額│借款餘額│授信期間│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起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新臺幣)│(新臺幣)││││間││├─┼────┼────┼────────┼───────┼────┼──────┼───────┤│1│216萬元│1,522,48│自98年4月8日起至│自99年6月8日起│週年利率│99年7月9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3元│102年4月6日│至清償日止│4.46%│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2│108萬元│787,500│自98年4月16日起│自99年5月16日│週年利率│99年6月17日│逾期6個月以內││││元│至10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4.46%│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3│180萬元│1,312,50│自98年4月27日起│自99年5月27日│週年利率│99年6月28日│逾期6個月以內││││0元│至10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4.46%│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4│54萬元│380,615│自98年4月8日起至│自99年6月8日起│週年利率│99年7月9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元│102年4月6日│至清償日止│4.46%│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5│27萬元│196,875│自98年4月16日起│自99年5月16日│週年利率│99年6月17日│逾期6個月以內││││元│至10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4.46%│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6│45萬元│328,125│自98年4月27日起│自99年5月27日│週年利率│99年6月28日│逾期6個月以內││││元│至10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4.46%│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