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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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債務人 張雅雯 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梁靖瑜附表:
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是否依112年臺灣省
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說明聲請人父親 張再固 、母親 顏惠敏 各有幾名法定扶養義務人
,並證明彼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暨提出聲請人父親張再固、母親顏惠敏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簿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財產所得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長子 王凱右 及其父親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財產所得資料。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父張再固、其母顏惠敏、其子王凱
右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父張再固、其母顏惠敏、其子王凱
右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7月24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父張再固、其母顏惠敏、其子王凱
右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多少保險費?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另請說明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父張再固、其母顏惠敏、其子王凱右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說明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父張再固、其母顏惠敏、其子
王凱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依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聲請人
於111年度平均月薪將近50,000元,乃至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之記載,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薪資為45,800元,請聲請人據實說明何以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記載聲請人於111年每月收入約40,000元?另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40,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扶養費24,000元(依聲請人陳報)後已無餘額,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137 號裁定(112.10.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消債調 字第 1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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