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711號債權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永政 代理人 阮亮碩 債務人 黃琬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99,9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號本金項目計算期間計算方式13,499,990元利息民國112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機動)目前為2.853%違約金民國112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開利率%之20%計算21,000,000元利息民國112年6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機動)目前為2.853%違約金民國112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開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