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74號
原 告 蔡哲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木海 、 王淑賢 、 陳鉌錄 間請求返還仲介佣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