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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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告侯福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榮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1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