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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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 李榮寬
陳美華 李翰維 共同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景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4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丙字第30038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款新臺幣1136萬2800元發放予相對人景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再字第6號判決駁回,依上說明,即無再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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