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603號聲請人 石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珍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張麗珍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提出 張少雲 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願任書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及同意張少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
四、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