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9號原告 張淇訓 被告 鍾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莊仁杰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