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528號原告 曾水金 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係可以補正,惟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嗣經本院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08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