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上訴人 李冠葦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6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李冠葦因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述:其坦承犯罪,供述購買之動機,並交出在露天拍賣網站「紅兵模型」網路商店所購買之槍枝、子彈;欠缺常識知識,誤觸法網,為家中經濟支柱,量刑過重等,非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僅謂其坦承犯行,已供出來源及購買方式,並已知錯,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有家人需照顧,請從輕量刑;另以原判決未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等。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上訴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既從程序上駁回,其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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