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082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光治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