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彰交簡字第一七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伊於本案發生後均坦承不悔並有悔改之意,及本人屬殘障與低收入戶,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從輕處罰云云,經查原審判決係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況,予以論罪科刑,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上訴人上訴僅以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治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吳俊螢法官郭千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