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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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61號聲請人 張火松 關係人 張淨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張賴 銀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張火松(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張賴銀花 之監護人。
指定張淨波(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賴銀花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張賴銀花患有重度失智症,雖經治療,仍無起色,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可證,而聲請人為張賴銀花之長子,自張賴銀花罹患失智症迄今,一直與聲請人同住並由聲請人照顧,且張賴銀花之其他子女皆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由張淨波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張賴銀花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張淨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戶籍謄本5份為憑;又本院審驗張賴銀花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詢問張賴銀花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其對點呼姓名會看,詢問叫何姓名說「張」之後無法再接,詢問在場何人答兒子,並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表示:張賴銀花雖罹患失智症,但在鑑定時對叫喚仍有反應,對於人之定向感尚可,故須調查其病歷及檢查報告後,另陳報鑑定報告等語,且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趙星豪醫師所為之精神鑑定報告認:張賴銀花於鑑定時意識清醒,對人、地定向感尚可正確回答,但對其餘問題沈默不語,不能理解問句及指導語,經檢視其於嘉義基督教醫院就診之病歷發現其長期罹患高血壓、糖尿病,但未能規則控制,導致其自96年起即出現記憶退化情形,98年9月起至神經內科看診,已有明顯失智症狀,並經電腦斷層檢查發現大腦萎縮,兩側缺血性腦病變,失智檢測結果9分,短期記憶及認知功能嚴重缺損,已達重度失智之程度,故張賴銀花因其心智障礙,雖仍能受意思表示及為意思表示,但已無法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此有本院101年6月5日之勘驗筆錄及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精神鑑定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張賴銀花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張賴銀花之長子,並到場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張賴銀花之監護人,而受監護宣告人張賴銀花之配偶業已過世,其他子女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張賴銀花之監護人,有戶籍謄本5份、同意書、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賴銀花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張淨波係受監護宣告人張賴銀花之肆女,並經其他子女具狀同意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家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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