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0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0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10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榭堤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佳秀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富帆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三)催告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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