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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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437號
異 議 人
即 被 告 乙○○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97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次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
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送達於異議人之戶
籍址「臺南市○○區○○路○○○巷○○號8樓」,因未獲會晤異
議人本人,而於97年3月6日將該支付命令交與有辨別事理能
力之受償僱人 謝丁貴 ,此有送達證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線作
業系統各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之
規定,該支付命令已於97年3月6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惟異議
人遲至97年7月11日始提出異議,有民事聲明異議狀上本院
收狀日期章在卷可憑,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於法不合,
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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