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馬簡字第9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載明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