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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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告 楊孟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翼豐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2,209元,應繳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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