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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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222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余芷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係在宜蘭縣冬山鄉(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