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退離給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中國國民黨代表人 吳敦義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張虹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退離給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8年7月4日南院武行業108簡6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8年度簡字第6號返還溢領退離給與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理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業以108年7月4日南院武行業108簡6字第1080027355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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