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告 楊孟昀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國禎 律師被告翼豐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見謀 訴訟代理人 林聖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僅以紅筆打勾、螢光筆標記,並未說明各該筆金額與被告抗辯清償債務之關連性為何,,有待查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九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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