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 李豐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6,000元(計算式:1,240,000元+126,000元=1,36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