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王于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郝玉蓮附表:
┌──────────────────────────────────────────────────┐│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0─││1│70│││01││六│││││├─┼───────────────┼──────────────┼────┼───┼────┼───┤│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0─││1│53│││02││二│││││├─┼───────────────┼──────────────┼────┼───┼────┼───┤│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0─││1│134│││03││0│││││├─┼───────────────┼──────────────┼────┼───┼────┼───┤│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0─││1│125│││04││三│││││├─┼───────────────┼──────────────┼────┼───┼────┼───┤│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1│45│││05││二│││││├─┼───────────────┼──────────────┼────┼───┼────┼───┤│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0─││1│38│││06││九│││││├─┼───────────────┼──────────────┼────┼───┼────┼───┤│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1│46│││07││四│││││├─┼───────────────┼──────────────┼────┼───┼────┼───┤│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1│50│││08││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