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郭美珠
莊榮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馬英九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張宇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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