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簡字第1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О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製作之宣示判決筆錄應更正
如左:
一、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閻光輝 」部分應更正為「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為處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周曉萍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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