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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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3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六個月內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