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美惠 即旺鴻食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華民國d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