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0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29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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