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0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29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