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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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36號

自訴人 曾峙屏

自訴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

被告 傅仰曄

選任辯護人 吳漢甡 律師

廖芷儀 律師

許英傑 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翊凱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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