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36號自訴人 曾峙屏 自訴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被告 傅仰曄 選任辯護人 吳漢甡 律師 廖芷儀 律師 許英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