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56號聲請人福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偉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號碼字跡模糊不清,故有陳報之必要)。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掛失通知書未載發票日日期,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