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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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聲請人福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偉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號碼字跡模糊不清,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掛失通知書未載發票日日期,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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