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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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893號
原   告  劉張甲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玉滿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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