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4號
上訴人 溫春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貞秀 、 李宗穎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