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告 吳威毅

林美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原告 林嘉佳

被告 陳傳志

丁元保

李宜庭

毛郡江

曾恆正

洪珮瑜

呂紹宸

藍霈津

陳怡頻

俞君

吳易純

賴詩云

許士洋

余振邦

陳昱君

曾柏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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