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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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1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曾筠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漢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壹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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