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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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楊閎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羸 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78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