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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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678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由
本件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已於民國
105年4月5日當然解任,尚未經原告依法改選變更登記,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補正目前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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