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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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育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34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莊育如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9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00號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4年1月8日停止處分釋放出監,並經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6、3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裁定、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內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無訛,而該等針筒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海洛因視為一體,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與成分

鑑定報告

1

針筒3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5602號卷第145頁)

2

針筒3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5602號卷第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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