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告寅○○被告戌○○
庚○○戊○○辛○○酉○○癸○○黃○○宇○○宙○○玄○○D○○子○○己○○壬○○天○○亥○○A○○卯○○?
辰○○巳○○未○○B○○○乙○○丙○○甲○○地○○○C○○申○○午○○丁○○丑○○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B書記官馮澤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