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