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調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調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查報相對人之實際營業所並
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資料事項卡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間命其補
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屬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聲請人逕行起訴,未釋
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其起訴應視為調解
之聲請),本件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相對人地址,惟該址非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無法送達文書,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實際營業所並檢附公司
變更登記資料事項卡向本庭陳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