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原   告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
應繳裁判費五千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
補繳四千四百元。茲將異議狀繕本送達,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未足之裁判費四千四百元,逾期未補正(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