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71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向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17日下午4時15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偕同證人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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