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繼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繼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補字第17號聲明人丙○○
乙○○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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