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三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徐秀伶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折合銀圓捌拾柒萬肆仟貳佰玖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仟柒佰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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