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蔡華雄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貳萬元│AQ五五六六四五│││││大園分行│││七││├─┼─────────┼─────────┼───────────┼────────┼────────┼──┤│2│ 劉世泉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十八年五月五日│捌萬 伍仟 伍佰元│AS四二七一二八│││││大園分行│││七││├─┼─────────┼─────────┼───────────┼────────┼────────┼──┤│3│蔡華雄│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柒仟玖佰元│AQ五五六六四五│││││大園分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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