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業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丙○○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