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佳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被告 喬強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淑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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