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徐培元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祥麟~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周輝煌 │保證責任桃園市信用│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玖萬零 陸佰元 │0000000│││││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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